鬆江新城土地價格測算方案(doc 30頁)
鬆江新城土地價格測算方案目錄:
1.我國的土地製度
2.城市土地價格形成過程及形成機製
3.房地產估價原理介紹
4.我單位的土地開發成本分析
5.地塊價格估價方法
6.課題:成本法進行地價測算
7.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塊估價
鬆江新城土地價格測算方案內容提要:
(1)協議地價形成機製。總體上講,協議地價是出讓方和受讓方就特定的城市土地進行“一對一”的談判而形成的。協議地價的高低不是由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和土地預期收益決定的,而是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動機。作為受讓方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一般生產經營企業的動機較單純,就是賺取更多的利潤,而作為出讓方的地方政府的動機較複雜,因為城市土地對地方政府具有多重效用。這樣,協議地價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動機所決定。當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成為地方政府主要的供地動機時,協議地價一般較低,往往相當於征地拆遷費用和土地開發成本之和,有時甚至低於成本當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成為地方政府主要的動機時,協議地價一般略高。一些地方為了避免與中央政府分享土地收益,還往往采取“實物地價”的形式。
(2)招標地價形成機製。招標出讓土地;是政府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者。與協議出讓相比;招標出讓引進了競爭機製,使招標人有擇優選擇的機會,使投標人各展所能。但出價最高者不一定能中標,中標者往往是出價中等、其他條件優越的投標人。可以看出招標地價是一種競爭性地價;但它不完全由土地預期收益所決定,社會公共目標或者說政府意圖在其形成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拍賣地價形成機製。土地拍賣,是指在特定的時間和公開的場合,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出讓土地。拍賣出讓和招標出讓雖都是競爭性出讓方式,但有很大差異。招標出讓中的各投標入相互不知道其競爭對手的條件,而且一般隻有一次投標機會;而拍賣出讓是在各競買人之間公開競爭,每個競買入可根據對手提出的報價,提出更高的報價。因此,拍賣出讓是最富有競爭性的,拍賣地價完全是市場競爭機製的產物,完全由土地最佳預期收益所決定。從結果來看,在三種出讓地價中,拍賣地價是最高的。
需補充說明的是,招標地價和拍賣地價的形成雖具有競爭性,但這種競爭是一種壟斷競爭,這是因為:出讓地塊的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等都是由政府決定的;競投者與政府之間不存在競爭,競爭僅發生在競投者之間。這種壟斷競爭方式既有積極的一麵,又有消極的一麵。它有利於城市規劃的實施;可以避免自由競爭條件下土地資源配置的不合理,但要是城市規劃本身不合理;這種競爭又具有“先天性”不足,會給城市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造成極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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