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則(doc 8)
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規則(doc 8)內容簡介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機場 ( 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以下簡稱 " 機場 ") 航空器活動區,是指機場內用於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麵活動區域內標定的供人員、車輛通行的場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聯絡道、客機坪。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包括機動車輛 ( 含航空器活動區特種車輛 ) 和非機動車輛。
第四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行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行人,應當按規定路線通行,避讓航空器。
第六條 除經特別許可外,畜力車、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以及履帶式機動車輛,不得進入航空器活動區。
第七條 本規則由民航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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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機場 ( 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以下簡稱 " 機場 ") 航空器活動區,是指機場內用於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麵活動區域內標定的供人員、車輛通行的場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聯絡道、客機坪。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包括機動車輛 ( 含航空器活動區特種車輛 ) 和非機動車輛。
第四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行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行人,應當按規定路線通行,避讓航空器。
第六條 除經特別許可外,畜力車、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以及履帶式機動車輛,不得進入航空器活動區。
第七條 本規則由民航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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