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訂說明(doc 7頁)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訂說明(doc 7頁)內容簡介
一、修訂原則
二、適用範圍和整體框架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收購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發揮證券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公司法》,在認真總結現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執行三年多以來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對現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作出修訂,以適應國民經濟戰略性結構調整和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後全流通的新局麵。
一、修訂原則
《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規範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立法基礎,不僅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作出原則性規定,而且考慮到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的複雜性,授權中國證監會“依照本法的原則製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本次修訂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體現鼓勵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精神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製度所做出的重大調整,將強製性全麵要約收購製度,調整為強製性要約方式,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麵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製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複雜的審批程序,有利於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2、在維護證券市場公平的基礎上,提高市場效率
為順應我國國民經濟結構性的重大戰略調整,發揮證券市場促進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基礎性功能,征求意見稿基於強製性信息公開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對待股東等方麵維護市場公平,在將強製性全麵要約義務改為要約方式的同時,轉變監管方式,基於重要性原則,根據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簡化中國證監會審核程序、發揮財務顧問的作用,提高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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