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doc 7頁)
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doc 7頁)內容簡介
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製止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包括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市場競爭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條例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製止本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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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製止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包括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市場競爭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條例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製止本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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