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護手冊培訓資料(doc 103頁)
安全防護手冊培訓資料(doc 103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工作(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二條:用於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管道線路等,均應符合防洪、防砸、防風及工業衛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條:施工現場存放的設備、材料,應做到場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齊、通道完整,必要時設專人進行守護。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鬥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誌。
第五條: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專人指揮,危險地段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六條: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麵規劃,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並須組織專人進行養護,保持排水通暢。
第七條:嚴禁在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區停留和休息。
第八條:全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並熟知本職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生產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後工作。
第九條:未經領導許可,不得任意將自已的工作交給別人,更不得隨意操作別人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份等,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麵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第十一條:挖掘機工作時,任何人不得進入挖掘機的危險半徑以內。
第十二條:搬運器材和使用工具時,必須時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員的安全。傳送器材或工具時,不可投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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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工作(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二條:用於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管道線路等,均應符合防洪、防砸、防風及工業衛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條:施工現場存放的設備、材料,應做到場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齊、通道完整,必要時設專人進行守護。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鬥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誌。
第五條: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專人指揮,危險地段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六條: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麵規劃,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並須組織專人進行養護,保持排水通暢。
第七條:嚴禁在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區停留和休息。
第八條:全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並熟知本職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生產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後工作。
第九條:未經領導許可,不得任意將自已的工作交給別人,更不得隨意操作別人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份等,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麵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第十一條:挖掘機工作時,任何人不得進入挖掘機的危險半徑以內。
第十二條:搬運器材和使用工具時,必須時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員的安全。傳送器材或工具時,不可投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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