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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培訓資料(doc 30頁)

所屬分類:
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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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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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專項施工方案, 安全技術交底, 培訓資料
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培訓資料(doc 3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一般規定
1.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製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2.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製。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製。
3.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範,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結合工程實際編製專項方案。
4.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經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
5.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專家組對已編製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專家組成員應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專家組應當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形成論證報告,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6.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報專家組組長認可後,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7.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批準手續。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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