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doc 9頁)
一、引言
二、“工程安全”的含義及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職責
四、參照國際慣例監理工程師沒有安全責任
五、對《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及《安全條例》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論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doc條款的理解與應用
六、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幾點建議
七、結束語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配合這部法律的貫徹落實,國務院於2003年11月12日針對建設行業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並於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安全條例》出台後,針對其中的第14、57條(監理的安全職責),在工程管理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麵表述筆者的見解。
二、“工程安全”的含義及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工程安全”的含義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廣義的工程安全包含兩個方麵的含義:一方麵是指工程建築物本身的安全,即質量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設計規定的年限內安全使用,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直接影響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麵則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別是合同有關各方在現場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安全條例》中的“安全生產”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後者。
2.2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國的工程建設規模巨大,但建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安全生產的管理和職工安全教育滯後,因而當前建設係統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2003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發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建設工程的特點導致施工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工程規模大、周期長、勞動強度高,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配套,采用的工藝技術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風情況等都會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2)參建各方缺少以人為木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機製。業主作為項目的投資方往往隻重視視進度而忽生產視過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體係和足夠的安全按理人員,現場職工和農民得不到應有的安全培訓。
(3)工程承包企業的成本因素導致減少安全防護措施。
1)低價投標。各個工程承包企業為了拿到項目,競相壓低報價,有的甚至以低於成本價投標。
2)分包轉包。實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工程,由於總承包商和中間承包商層層分包,層層收取管理費,大大壓縮了一線施工隊伍的利潤空間。
3)業主拖欠工程款項。無論政府或私人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項的現象十分普遍。由於以上三種情況的出現,導致承包商不得不拚命壓縮成本,也必然會減少安全生產措施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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