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國對母嬰保健法實施管理辦法(doc 11頁)
家國對母嬰保健法實施管理辦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技術服務機構與人員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四章 孕產期保健
第五章 嬰兒保健
第六章 技術鑒定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章 處 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母嬰保健工作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麵向群體、麵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編製年度及中長期財政預算、配置衛生資源時,應當優先扶持母嬰保健事業,對邊遠貧困地區給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條 《母嬰保健法》第三條 第一款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是指:
(-)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製定本地區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並為規劃目標的實現提供政策保障;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法》的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三)為本地區醫療保健機構貫徹實施《母嬰保健法》提供必要條 件、物質幫助以及執法的專項經費。
第五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並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母耍保健法》及本辦法;
(二)製定《母嬰保健法》配套規章及技術規範;
(三)按照分級分類指導原則製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四)組織鑒定並推廣母嬰保健適宜技術;
(五)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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