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有權向無證駕駛的被保險人追償(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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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有權向無證駕駛的被保險人追償(doc 11頁)內容簡介
保險人有權向無證駕駛的被保險人追償內容提要:
崇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險公司依法在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製保險責任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但對其已向受害人賠付的死亡賠償金是否也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平安保險公司經法院判決,已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向受害人賠償。至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確認。現朗聚物流公司涉案駕駛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應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應當由朗聚物流公司承擔。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規定,未取得駕駛資格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隻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其文意應當蘊含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意,屬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故平安保險公司有權就已支付的費用追償,但追償的範圍應在致害人的責任限額內。鑒於法院判決朗聚物流公司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為30%,則該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向平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即承擔金額為66000元。現平安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追償有失公允,故對其訴請予以部分支持。遂判決:一、朗聚物流公司支付平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66000元;二、對平安保險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後,平安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認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屬於《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免責事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朗聚物流公司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益,平安保險公司有權全額追償保險賠償金,否則有失公平。朗聚物流公司亦提起上訴稱: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險具有不同的保險法則,根據《交強險條例》,保險公司唯一的免責前提是受害人故意造成傷害事故,本案中不存在這一情形,故保險公司無權向其追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均沒有直接規定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情形下對外支付死亡賠償金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不論從整體上分析該條例和條款,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考慮,致害人理應承擔終局性的賠償責任。第一,《交強險條例》以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為目的,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搶救費用的支付已不存在,平安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向受害人家屬賠付死亡賠償金。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追償,而搶救費用亦屬於人身損害引起的損失,按照同種情形同樣對待的原理,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追償。第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明確規定,在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承擔除搶救費用之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的墊付、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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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險公司依法在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製保險責任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但對其已向受害人賠付的死亡賠償金是否也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平安保險公司經法院判決,已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向受害人賠償。至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確認。現朗聚物流公司涉案駕駛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應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應當由朗聚物流公司承擔。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規定,未取得駕駛資格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隻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其文意應當蘊含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意,屬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故平安保險公司有權就已支付的費用追償,但追償的範圍應在致害人的責任限額內。鑒於法院判決朗聚物流公司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為30%,則該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向平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即承擔金額為66000元。現平安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追償有失公允,故對其訴請予以部分支持。遂判決:一、朗聚物流公司支付平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66000元;二、對平安保險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後,平安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認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屬於《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免責事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朗聚物流公司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益,平安保險公司有權全額追償保險賠償金,否則有失公平。朗聚物流公司亦提起上訴稱: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險具有不同的保險法則,根據《交強險條例》,保險公司唯一的免責前提是受害人故意造成傷害事故,本案中不存在這一情形,故保險公司無權向其追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均沒有直接規定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情形下對外支付死亡賠償金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不論從整體上分析該條例和條款,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考慮,致害人理應承擔終局性的賠償責任。第一,《交強險條例》以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為目的,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搶救費用的支付已不存在,平安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向受害人家屬賠付死亡賠償金。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追償,而搶救費用亦屬於人身損害引起的損失,按照同種情形同樣對待的原理,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追償。第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九條明確規定,在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承擔除搶救費用之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的墊付、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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