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及申報要求輔導(ppt 54頁)
金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及申報要求輔導目錄:
1、四是申報資料:
2、企業內部證據
3、金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與申報要求
4、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
5、資產損失
6、財產損失
7、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現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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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及申報要求輔導內容提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有關規定,針對我局經管的金融企業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要求等有關問題,特作如下明確:
一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必須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分為:自行計算扣除與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扣除;
二是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扣除的,未經稅務機關審批準予扣除的,不予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扣除;
三是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扣除的,必須按上述文件規定符合法定條件,且需於2009年5月26日前提出申請,按上述文件要求準備好申報資料;
四是申報資料: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報告。基本內容包括:借款人、擔保人和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及使用情況和投資情況,形成損失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補救措施和結果,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擔保人財產清算、清償和分配情況,貸款或投資人受償及損失情況,申請稅前扣除金額及其計算過程等。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及核銷彙總明細表》,一式二份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麵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複;
(3)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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