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傷保險試行條例(doc 12頁)
企業職工傷保險試行條例(doc 12頁)內容簡介
企業職工傷保險試行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後,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康複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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