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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區實施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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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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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建築, 意外傷害保險, 通知
某地區實施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doc 9頁)內容簡介
某地區實施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內容提要:
一、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 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應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三、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期限、內容應符合以下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為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合法勞動關係的人員。
保險期限應涵概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保險內容應包含被保險人因建築意外傷害事故致殘的殘疾保險和死亡的身故保險。提倡辦理建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建築工程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四、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在順德區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主動辦理建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建築工程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五、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手續以及拆除施工備案手續時,應當交驗。
對於不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施工企業,按照《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區建設局將提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投保的建築工程,作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根據《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和《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拆除施工備案證。
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 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 (建標[2003 ] 206 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保險費為限製性競爭費用。工程投標時,投標人必須對該項目進行報價。報價不應低於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最低標準。
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最低標準。
招投標的工程在施工合同備案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意外傷害保險費用進行審核。
七、發生意外傷害事項,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後,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八、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範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的信譽評級、安全防範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九、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谘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十、為穩妥推進工作,我區的建築工程項目將分階段實施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辦理施工報建的建築麵積I000OmZ 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總建築麵積30000mZ 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以及投資額1000 萬元以上的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投資額2000 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辦理備案的拆除工程,應按開展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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