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資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調查報告(DOC 20)
上海市外資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調查報告(DOC 20)內容簡介
外資金融機構總體情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修改前後的主要區別
2001年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修改,新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修改後的條例體現了我國在加入WTO時對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五項承諾,具體如下:
1、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取消原《條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的規定,外資金融機構在滿足審慎性準入條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一個城市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
2、在中國“入世”後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提供外彙服務,沒有服務對象限製;
3、取消現行人民幣業務市場準入對外資金融機構設定的業務規模數量指標;
4、放寬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中方合作夥伴的限製,即不要求中方出資者為金融機構,外國服務提供者將能夠與自己選擇的任何中國實體進行合營;
5、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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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修改前後的主要區別
2001年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修改,新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修改後的條例體現了我國在加入WTO時對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五項承諾,具體如下:
1、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取消原《條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的規定,外資金融機構在滿足審慎性準入條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一個城市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
2、在中國“入世”後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提供外彙服務,沒有服務對象限製;
3、取消現行人民幣業務市場準入對外資金融機構設定的業務規模數量指標;
4、放寬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中方合作夥伴的限製,即不要求中方出資者為金融機構,外國服務提供者將能夠與自己選擇的任何中國實體進行合營;
5、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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