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培訓資料(pdf 35頁)
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培訓資料(pdf 3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明確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監管要求,規範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的評估,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人身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依法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含健康保險公司和經營保險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負債管理,是指保險公司在風險偏好和其他約束條件下,持續對資產和負債相關策略進行製訂、執行、監控和完善的過程。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則要求,結合自身業務特征,建立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係,提高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第五條 董事會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體係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未設置董事會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由高級管理層履行相應管理職責並承擔責任。
第六條 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標準劃分為基礎能力評估標準與提升能力評估標準,內容包括基礎與環境、控製與流程、模型與工具、績效考核以及資產負債管理報告五個部分,具體評估標準見附件。
第七條 本規則從兩方麵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製度健全性,即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相關製度是否科學、全麵、合規;
(二)資產負債管理的遵循有效性,即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製度、機製是否得到持續的、有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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