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製度(DOC 48頁)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製度(DOC 4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節勞動合同法律製度
一、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
(一)勞動關係的特征
1.勞動關係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關係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當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強製性規定,否則無效。
3.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提示:國辦院校的教職工比照《公務員法》執行。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提示:後勤人員:機關車隊、食堂、保潔等,都屬於這一項。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製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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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勞動合同法律製度
一、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
(一)勞動關係的特征
1.勞動關係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關係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當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強製性規定,否則無效。
3.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提示:國辦院校的教職工比照《公務員法》執行。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提示:後勤人員:機關車隊、食堂、保潔等,都屬於這一項。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製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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