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員工聘用合同
TCL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員工聘用合同
甲方:TCL國際電工(惠州)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聘用乙方為公司員工。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為____
年。合同期前個月為試用期。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必須全部真實,否則,甲方有權辭退乙方,而不做任何補償。
3.乙方崗位為:。乙方應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4.乙方須接受甲方規定的各項培訓並經考核合格。若乙方工作能力達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
調整其崗位,若乙方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後仍不能達到工作要求,甲方有權辭退乙方。
5.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需變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
6.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法定假、工傷假、婚喪假、產
假及公司規定的有薪假。
7.甲方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定,製定企業的工資分配製度,並決定乙
方工資標準和調資方案。甲方於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個月的工資(遇節假日順延),不得
無故拖欠,否則按規定支付滯納金給乙方。
8.在合同期內,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製訂的各項管理製度和紀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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