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談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pdf 11頁)
試談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pdf 11頁)內容簡介
試談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內容提要: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以下簡稱基金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其他從事或者擬從事基金相關業務機構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銷售機構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和驗證(以下簡稱查驗),製作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服務業務。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基金法律業務,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的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銷售機構等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查驗,確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在確保獲得適當、有效證據並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作出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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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以下簡稱基金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其他從事或者擬從事基金相關業務機構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銷售機構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和驗證(以下簡稱查驗),製作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服務業務。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基金法律業務,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的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銷售機構等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查驗,確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在確保獲得適當、有效證據並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作出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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