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協議性質及效力論析(doc 9頁)
訴訟調解協議性質及效力論析(doc 9頁)內容簡介
訴訟調解協議性質及效力論析內容提要:
長期以來,通常是訴訟調解和法院調解混用,或者把二者等同。筆者通過搜索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發現有近六成的文章使用了“訴訟調解”這個概念,有約兩成的文章使用的是“法院調解”這個概念,而另外有兩成的文章是將二者混用,把二者作為同一個概念來對待。一般認為,法院調解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願、平等地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1}200也有人認為是“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1}185另有人認為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2}上述三種界定雖表述有差異,但其基本內涵是相同的,概括起來就是三點:第一,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第二,法院調解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第三,法院調解是一種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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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通常是訴訟調解和法院調解混用,或者把二者等同。筆者通過搜索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發現有近六成的文章使用了“訴訟調解”這個概念,有約兩成的文章使用的是“法院調解”這個概念,而另外有兩成的文章是將二者混用,把二者作為同一個概念來對待。一般認為,法院調解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願、平等地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1}200也有人認為是“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1}185另有人認為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2}上述三種界定雖表述有差異,但其基本內涵是相同的,概括起來就是三點:第一,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第二,法院調解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第三,法院調解是一種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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