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上篇知識點彙總(doc 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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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上篇知識點彙總(doc 12頁)內容簡介
法概上篇知識點彙總內容提要:
1、“法”的古代寫法“灋”,來自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解釋為:“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2、馬克思主義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製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定、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係。
3、法的本質
(1)法是統治階級意誌即人民意誌的體現,反映法的階級性,是法的初級本質。
(2)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反映法的物質製約性,是法的中級本質。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這是從最終決定意義上說的。除了物質生活條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曆史傳統、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對統治階級的意誌和法律製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3)在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製約性的關係上,我們強調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統治階級的意誌是較淺層次的“初級本質”,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對立起來,更不是要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製約性去否定階級性。因為,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體係中,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的製約性是統一的:第一、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都是由一定的階級即統治階級來代表的。第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隻有通過統治階級及其國家的意誌這個必不可缺少的中介才能體現在法律中。第三,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學說正是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4、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首先,在社會關係中,法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法的規範性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麵:1、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提出了明確的指示。法律通過告知人們可以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必須做什麼,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範和指引。2、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針對某個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針對一類人、一類事而立的。法對行為的調整表現為一種規範性調整,而非個別調整。3、法是反複適用的。法不是僅適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內對其指向的對象反複適用的。其次,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也可以說,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係。
(2)法是由國家製定和認可的行為規範。
國家創立法的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製定,即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創製出新的規範。國家製定的法一般以一定的規範文件表述出來,所以被稱為“成文法”。二是認可或習慣,即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在的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或者賦予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範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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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古代寫法“灋”,來自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解釋為:“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2、馬克思主義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製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定、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係。
3、法的本質
(1)法是統治階級意誌即人民意誌的體現,反映法的階級性,是法的初級本質。
(2)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反映法的物質製約性,是法的中級本質。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這是從最終決定意義上說的。除了物質生活條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曆史傳統、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對統治階級的意誌和法律製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3)在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製約性的關係上,我們強調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統治階級的意誌是較淺層次的“初級本質”,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對立起來,更不是要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製約性去否定階級性。因為,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體係中,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的製約性是統一的:第一、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都是由一定的階級即統治階級來代表的。第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隻有通過統治階級及其國家的意誌這個必不可缺少的中介才能體現在法律中。第三,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學說正是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4、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首先,在社會關係中,法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法的規範性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麵:1、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提出了明確的指示。法律通過告知人們可以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必須做什麼,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範和指引。2、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針對某個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針對一類人、一類事而立的。法對行為的調整表現為一種規範性調整,而非個別調整。3、法是反複適用的。法不是僅適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內對其指向的對象反複適用的。其次,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也可以說,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係。
(2)法是由國家製定和認可的行為規範。
國家創立法的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製定,即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創製出新的規範。國家製定的法一般以一定的規範文件表述出來,所以被稱為“成文法”。二是認可或習慣,即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在的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或者賦予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範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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