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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doc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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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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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 衛生事件, 應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doc 17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製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製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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