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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無效合同轉換製度(doc 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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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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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 製度
試論無效合同轉換製度(doc 14頁)內容簡介
試論無效合同轉換製度內容提要:
近代民法上神聖不可侵犯的合同自由原則,在二十世紀的現代民法上其至高無上的地位受到了挑戰,“締約自由”被從法律上加以限製,突出表現之一即是無效合同製度在合同製度中急速膨脹,充分體現了國家幹預私法活動的強勁勢頭。合同無效製度的設立,對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正義、保護弱者、提高社會效率固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負麵影響也不容忽視。一般來說,評價某一法律製度是否適用,主要是看在現實社會環境下,能否體現該法的立法目標。我們認識無效合同製度的科學性,同樣要從合同法的目標—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率來進行評價。現行合同法的適用現狀是不盡如人意的。據統計,在以往的經濟審判中無效合同約占15%。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得不到履行的現象一直十分嚴重,人們往往把合同的大量無效歸咎於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失誤。實際上,在以往的合同實踐中,大量被宣告無效的合同,有些本來是應該和能夠維持有效的。就是說,有許多本來可以履行並實現合理目的的合同,被現行的合同法製度人為地消滅了。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訂約成本、履約成本和解決糾紛的成本,以及其他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如果做出統計,將是一個令人震驚的數字。在我國,合同的大量無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體製上的原因。這種體製上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現行法律對合同無效製度規定還不夠完善。表現為,《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理由之間邏輯關係不夠嚴密,文義範圍也過於寬泛,仍可能導致許多合同被不合理地歸於無效;另外,《合同法》未規定無效合同的救濟製度,使許多本可治愈的無效合同得不到救治而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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