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通用條款(doc 15頁)
FIDIC合同通用條款(doc 15頁)內容簡介
FIDIC合同通用條款內容提要:
一、定義和解釋
(1)業主:指本項目的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名的執行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單位,或其指定的負責管理本建設項目的代表機構,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2)承包人:指其投標已為業主所接受,並與業主簽訂了合同協議書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單位),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報經理工程師審查並取得業主批準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單位),或合同中指名作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單位),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4)理工程師:指業主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擔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名。
(5)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書麵委派常駐現場負責執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6)項目技術負責人:指由承包人書麵委派常駐現場負責管理本合同工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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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和解釋
(1)業主:指本項目的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名的執行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單位,或其指定的負責管理本建設項目的代表機構,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2)承包人:指其投標已為業主所接受,並與業主簽訂了合同協議書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單位),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報經理工程師審查並取得業主批準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單位),或合同中指名作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單位),以及取得該當事人單位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位)。
(4)理工程師:指業主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擔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名。
(5)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書麵委派常駐現場負責執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6)項目技術負責人:指由承包人書麵委派常駐現場負責管理本合同工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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