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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裝卸條款研究(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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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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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 條款
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裝卸條款研究(doc 9頁)內容簡介
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裝卸條款研究內容提要: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Voy.C/P)也稱航程租船合同(下稱“程租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它是與班輪運輸相對應的不定期運輸方式,有關運輸航線、起止港口、運費率以及貨物的裝卸安排等均由租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海商法》以“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別規定”為一節,將其置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中。
將程租合同認定為一種海上貨運合同完全符合其本質特征,通常情況下,程租合同承租人除負責約定的運費和約定的裝卸費用外,包括營運成本、航次成本在內的其他費用均由出租人負責;程租多用於大宗貨物的國際海上運輸,出租人所處的實際是貨運合同承運人(Carrier)的地位;承租人多是貨運合同中的貨方,從節省運費及運輸大宗貨物的實際需要出發,外貿企業及一些有外貿自營權的企業時常成為程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例如國際貿易中CIF、 CFR價格條件下的賣方或FOB下的買方即承擔了租船義務,它們需要與出租人洽商簽訂租約,成為程租合同中的承租人,程租特別適於象FOB中買方那樣自身是貨主的承租人。
在程租合同中,出租人仍然承擔運輸貨物的合同義務,並負責船舶的管理和航行,因此,具有租船之名的程租合同實則為一種貨運合同,但它與以提單體現的用於運輸件雜貨的班輪運輸合同仍具有以下區別:①出租人決定貨載的權利不同,班輪運輸下,船艙若有剩餘空間可裝載貨物的,出租人仍可接受他人的訂艙單裝貨。程租中,出租人不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就空艙位與他人訂約裝貨,因承租人已約定租整條船或船舶的部分艙位。②運費的計算不同,班輪運輸多以貨物的重量、容積或件數來確定運費標準。程租中,多以使用艙位之大小、租用期間的長短來計算運費。③承租人對航行期間與航線的自主決定權不同,班輪運輸多屬班輪公司預先確定期間與固定航線的運輸,托運人沒有任意選擇權。程租的航行期間與航線可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貨載需要自主決定,不必受定期與固定航線的約束。程租與班輪運輸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前者自始即以使用船舶之全部或一定部位為目的,而後者則僅以裝載貨物為目的,並不著重於使用船舶的一定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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