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品交易市場商位租賃經營合同(doc 9頁)
某商品交易市場商位租賃經營合同目錄:
第一條 市場基本情況
第二條 商位基本情況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第四條 租金及交付時間、方式
第五條 商位的轉租
第六條 商位的裝修、維修及陳列規範
第七條 商位的調整
第八條 廣告宣傳
第九條 物業管理
第十條 財產保險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證金
第十二條 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市場的關閉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後做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及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某商品交易市場商位租賃經營合同內容摘要:
第六條 商位的裝修、維修及陳列規範
1、承租人需對商位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雙方應對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範圍、條件和租賃期滿後對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作出約定。
2、租賃期內,商位的維修按以下方式處理:出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位的陳列規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商位的調整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對市場劃行歸市進行調整而對商位的用途、方位、麵積等進行調整的,出租人應提前____日書麵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接受調整的,雙方應按調整後商位的情況重新訂立租賃合同。不接受調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應於___日內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餘租金及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承租人已對商位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的,出租人應予以合理補償。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出租人對商位的用途、方位、麵積等進行調整,須事先與承租人達成一致。未達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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