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律製度(doc 14頁)
勞動合同法律製度(doc 14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律製度內容提要:
1、勞動關係的建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
(1)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麵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麵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麵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麵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麵勞動合同的前1日。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麵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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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關係的建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
(1)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麵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麵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麵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麵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麵勞動合同的前1日。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麵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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