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doc 11)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doc 1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製定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製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製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製鎮。
本條例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麵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製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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