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doc 12)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doc 1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製定
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的規劃管理,保證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施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編製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在 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土地開發、空間資源利用和各項城市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立足於福建省省會、國家曆史文化名城。東南沿海經貿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實際,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規劃的關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確定城市發展方向、規模和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功能布局和各項專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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