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更要注重法律原則(doc 6頁)
構建和諧社會更要注重法律原則(doc 6頁)內容簡介
構建和諧社會更要注重法律原則內容提要:
(一)梁某案
2000年3月15日,被執行人梁某在楊林鄉,楊林村氨水池公路邊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及搭圍牆,其中建房占地58.6㎡,圍牆占地424㎡,鉛山縣土地管理局於2000年4月15日作出鉛土監字(2000)第004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梁某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因其不履行,鉛山縣土地管理局申請鉛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被執行人不服,多次上訪,甚至采取極端方式,造成極其不良的社會影響。後政府為息事寧人,與有關部門協商,補償了被執行人梁自有一塊地和一大筆錢。但是,嚐到了上訪甜頭的當事人目前對這一處理結果仍不滿意。
(二)葉某案
這是一起因事實勞動關係所引起的訴訟,本案當事人葉某係童工,2005年12月份,原告葉某與其父親在做建築普工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經上饒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傷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經上饒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由被告康盛公司支付原告各項賠償費用811080.01元。原告不服仲裁而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原告監護人也有一定的責任,遂判決賠償829008.41元,其中由被告承擔85%的責任即賠償704657.14元,原告的監護人自負15%的責任即124351.27元。原告監護人不服判決,多次上訪,甚至是采取極端方式,最終得到200多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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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梁某案
2000年3月15日,被執行人梁某在楊林鄉,楊林村氨水池公路邊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及搭圍牆,其中建房占地58.6㎡,圍牆占地424㎡,鉛山縣土地管理局於2000年4月15日作出鉛土監字(2000)第004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梁某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因其不履行,鉛山縣土地管理局申請鉛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被執行人不服,多次上訪,甚至采取極端方式,造成極其不良的社會影響。後政府為息事寧人,與有關部門協商,補償了被執行人梁自有一塊地和一大筆錢。但是,嚐到了上訪甜頭的當事人目前對這一處理結果仍不滿意。
(二)葉某案
這是一起因事實勞動關係所引起的訴訟,本案當事人葉某係童工,2005年12月份,原告葉某與其父親在做建築普工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經上饒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傷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經上饒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由被告康盛公司支付原告各項賠償費用811080.01元。原告不服仲裁而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原告監護人也有一定的責任,遂判決賠償829008.41元,其中由被告承擔85%的責任即賠償704657.14元,原告的監護人自負15%的責任即124351.27元。原告監護人不服判決,多次上訪,甚至是采取極端方式,最終得到200多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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