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doc 15頁)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doc 15頁)內容簡介
目 錄
一、總 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五、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六、法律責任
七、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麵的勞動規章製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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