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項目部要求發包方簽證的內容(doc 12)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項目部要求發包方簽證的內容(doc 12)內容簡介
一、工程開工
二、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三、工程施工
四、工程竣工
五、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六、工程試車
七、安全防護
八、合同價款的調整和變更
九、工程竣工驗收
十、竣工結算
十一、違約責任及索賠
十二、爭議的解決
十三、工程分包
十四、合同解除
十五、專用條款和補充協議
十六、其它
按GF-1999-0201文本執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承包方(指項目部,下同)應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方(指建設單位以及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下同)發出書麵通知、報告或函件,寫明要求對方確認的內容,要求對方在每個書麵通知、報告或函件的回執上簽字(章)予以確認並收回該回執。在對方不願意簽收或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用公證送達或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項目部提交的書麵通知、報告或函件,但這兩種辦法應盡量避免使用。以下為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列出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項目部要求發包方簽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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