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doc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doc 8)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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