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doc 12)
雲南省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doc 1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雲南省房地產開發交易管 理條例》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第97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居間代理以及房地產谘詢等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工作。
州、市、縣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管理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必須參加相應的執業資格考試,取得國家或者省級人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生效後,持證上崗。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受聘於相應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並以該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嚴禁以房地產個體經紀人員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嚴禁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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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雲南省房地產開發交易管 理條例》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第97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居間代理以及房地產谘詢等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工作。
州、市、縣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管理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必須參加相應的執業資格考試,取得國家或者省級人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生效後,持證上崗。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受聘於相應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並以該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嚴禁以房地產個體經紀人員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嚴禁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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