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doc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進口產品采用傾銷或者補貼的方式,並由此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反傾銷或者反補貼措施。
第二章 傾銷與損害
第三條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為傾銷。
第四條 正常價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進口產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二)進口產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沒有可比價格的,以該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第五條 出口價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價款或者應當支付價款的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二)進口產品沒有實際支付價款或者應當支付價款的價格,或者其價格不能確定的,以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或者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海關總署後根據合理基礎所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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