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就業促進條例(doc 10)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就業促進條例(doc 10)內容簡介
(2006年1月14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06年4月28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勞動者就業,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就業調控、就業扶持、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就業管理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就業,是指勞動者依法從事社會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行為;本條例所稱失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有就業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和戶籍不同等歧視勞動者就業。
勞動者應當轉變就業觀念,加強勞動和職業技能的學習,提高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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