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doc 1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舉辦人與舉辦程序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競賽表演市場,保障體育競賽表演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體育競賽與體育表演活動(下稱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采用下列市場手段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對外出售門票或者接受團體有償包場;
(二)接受商業讚助;
(三)收取報名費;
(四)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五)進行有償廣播電視轉播;
(六)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徽記、吉祥物、標識等專有權利進行市場開發;
(七)其他市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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