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的範圍(doc 17)
試論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的範圍(doc 17)內容簡介
內容提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的職能,尤其是行政管理的職能不斷發生變化,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關係也越來越密切。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都可能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權益損害。對於行政侵權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行政侵權主體予以賠償。但作為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法律規定得還不夠完善,從而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從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的範圍、行政損害賠償的範圍的影響因素和界定原則、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範圍的立法缺陷及調整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範圍的建議等四部分,對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的範圍問題加以探討。本文第一部分簡要論述了行政損害賠償範圍的內容及其現實作用;第二部分論述了影響了行政損害賠償範圍的四個基本要素及確定行政損害賠償範圍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三部分主要歸納了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範圍在立法方麵存在的五種缺限和不足;第四部分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參考、借鑒有關專家的觀點和論述,對我國行政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提出了七條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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