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轉租合同樣本.doc8
上海市房屋轉租合同樣本.doc8內容簡介
一、本合同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二、本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當按《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意見的規定,相互交驗有關證件,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麵證明或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條款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等。其中,將承租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轉租人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三、本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應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係統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不辦理登記備案,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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