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合同管理規定(doc 8頁)
項目合同管理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12.1 一般規定
12.2 施工項目投標
12.3 合同的訂立
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12.5 合同的變更
12.6 違約、索賠、爭議
12.7 合同終止和評價
12 項目合同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1.1 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應包括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決爭議。
12,1.2 施工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項目經理應按照承包人訂立的施工合同認真履行所承接的任務,依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2.1.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 《合同法》的規定,確定施工合同的各項履行規則。
12.1.4 項目合同管理應包括相關的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的管理。
12.1.5 承包人在投標前應接質量管理體係文件的要求進行合同評審。
12.1.6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須以書麵形式訂立。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原因造成的洽商變更內容,必須以書麵形式簽認,並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施工項目投標
12.2.1 投標人應具有工程要求的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12.2.2 投標人在取得招標文件後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經濟及管理人員。
12.2.3 投標人應組織有關人員全麵、深人地分析和研究招標文件,著重掌握招標人對1程的實質性要求與條件、分析投標風險、工程難易程度及職責範圍,確定投標報價策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製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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