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doc4
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doc4內容簡介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並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為限。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以申請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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