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采購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doc 6頁)
代理采購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doc 6頁)內容簡介
代理采購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內容提要:
據此,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如下: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所欠貨款1117058.06美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截止到某年8月10日欠款利息235185.58美元(此後增加的利息按年利率10%計算);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
……
被申請人稱,這筆款項之被拐走是北聯醫藥公司造成的,應由北聯醫藥公司負責,不應由被申請人負責,理由是:
(1)這筆款來源於海藥公司從京澳公司的融資;
(2)由於張××、宋×的運作使這筆款未能直接付給京澳而進了宋×私人公司賬戶,以致被宋拐走;
(3)京澳、北聯、海藥三方主要領導人曾一致認為,應向宋×追回被其私吞的款項;
……
“代理采購協議”上對於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歸還欠款的支付渠道,沒有規定必須由被申請人直接電彙。因此,被申請人有選擇由自己直接電彙支付還是委托或經由第三人支付的自由和選擇哪個第三人的自由。從被申請人提交的“京澳公司與海藥對賬紀要”上可以看到,在1996年被申請人歸還的欠款金額889302.38美元中,有48.63%是通過嘉達公司支付的,有27.79%是通過××企業支付的。被申請人選擇通過第三人向申請人支付欠款,並不違反“代理采購協議”,但由於這種選擇是被申請人單方麵作出的,在為了適應他自己的需要的同時,必須承擔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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