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門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doc 2頁)
某部門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doc 2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內容提要:
一、請求事項:
1.履行經營承包合同;
2.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7年1月,雙方經過協商同意簽定一份經營承包合同,發包方為××省××公司法人代表劉經理;承包人是公司職工靳××;承包期限規定從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據合同第六條經營自主權規定:包括業務經營權,18新利网址多少
權,勞動工資獎金分配權等。自合同生效後,月月有盈利,全體從業人員在獎金方麵比過去得到了實惠。
但在本年10月,發包方以商店內有四名職工檢舉揭發承包人有經濟和違反政策等問題,列舉了我四條罪狀,作出片麵的處理決定,他們撕毀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職務。對此,我申訴到上級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決,特依法提起訴訟。
首先,我對發包方對我作出的所謂四項經濟問題和違反政策罪狀的實際情況作以說明,供法庭查證參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發包方處理的第一個問題是:“我用現金在商店套換轉帳支票給個體戶購買原料,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2601.05元”;
這一問題的實際情況是:我們承包合同第二條承包範圍中(5)公司提供流動資金人民幣叁萬元(其中包括庫存貨物)。以此微薄地資金是不可能開展扭虧為盈的承包局麵的,況且庫存貨物隻有賣出後才能變成流動資金,如果減去貨物價值,資金更少了。因此,我憑個人往來,從針織品個體戶魯××處借現金七萬元,兩個月後全部還清。我借入現金存入銀行,有帳可據,但從銀行再提出七萬元現金還債是不可能的,因而隻能用支票去還債。這有什麼不對?我因公借款,以支票還債,這對稅收有何損害?如有稅務問題,為什麼稅務機關一直沒來查處?因此,發包方說我以現金套換支票,這是得了便宜還罵人的不義之說,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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