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基本原則(doc 44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基本原則目錄: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二節 債權
第三節 知識產權
第四節 人身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基本原則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製定本法。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立法、司法解釋(2)條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關聯法規:立法、司法解釋(2)條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關聯法規:立法、司法解釋(1)條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 立法、司法解釋(4)條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 立法、司法解釋(2)條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關聯法規:立法、司法解釋(1)條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關聯法規:地方法規(1)條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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