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doc 20頁)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doc 20頁)內容簡介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係
第六章 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七章 附則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內容摘要: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2)條
第二條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第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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