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doc 8頁)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發布文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製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該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十二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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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製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該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十二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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