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9頁)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9頁)內容簡介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日順,男,1963年9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人,農民,住大餘縣南安鎮東山村窯下二組。
委托代理人李子榮,大餘縣南安法律服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鄔坤風,女,1957年10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農民,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挺梅,女,1978年7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住南康市塘江鎮木行街。係鄔坤風之女。
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梅衛星,鏡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朱挺偉,男,1983年3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農民,住址同鄔坤風。係鄔坤風之子。
委托代理人謝文偉,大餘縣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朱日順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餘縣人民法院(2006)餘民二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鄔坤風與朱日才(1995年去世)係夫妻關係,鄔坤風與朱挺梅、朱挺偉係母子女關係,被告朱日順與朱日才係同胞兄弟。1979年至1989年間,鄔坤風夫婦先後建造和繼承分得兩棟土木結構房屋,與被告分得房屋連棟,且與被告共一大院。鄔坤風丈夫去世前全家人便開始在外租房居住,故鄔坤風夫婦共建和繼承祖業的兩棟房屋均委托被告朱日順負責看管。1998年和1999年,鄔坤風連續二次再婚。1999年12月25日,被告朱日順與朱挺偉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主要內容載明:“立讓售房屋字人朱挺偉現因本人經母親調理已另建住房,願將先父朱日才遺產:坐(座)落梅關鎮東山村五羊灘坐(座)北朝南土木結構瓦房前後貳棟。四向(至)界址:前(南)以院門牆為界,後(北)以院牆為界,左(東)以已牆為界,右(西)以已牆為界。以上標明房屋以及界址讓售與胞叔朱日順(被告)永遠掌管為業,當時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叁仟陸佰元整並已當場交付清楚(未另立收據),謹立此據交付胞叔朱日順執業為憑。讓售房屋字人:朱挺偉,在場人:鄔乾琢(朱挺偉外祖父)、鄔坤兵(朱挺偉舅父)、朱雄衛(朱日順堂兄)、劉文華(朱挺偉表兄)、朱雄武(朱日順堂兄)、何國棟(朱日順姐夫)、鍾其林(朱日順姐夫),擬稿代筆人:蔡開文(同村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協議”簽訂後,被告當日付清了房款計人民幣3600元。嗣後,因原告鄔坤風一家已新建住房,故上述讓售房屋便由被告看管(並使用了一間)。2005年,因國家建設高速公路,需拆遷爭議房屋(被征用時各項手續均由被告經手辦理),二原告和第三人得知後,均主張由被告彌補一定比例的征地補償款,經村幹部調解未果,導致兩原告和第三人於2005年10月20日,曾以要求被告返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但因訴請的原因,便於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2005年1月10日,原告又以被告朱日順與第三人朱挺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再次向原審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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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日順,男,1963年9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人,農民,住大餘縣南安鎮東山村窯下二組。
委托代理人李子榮,大餘縣南安法律服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鄔坤風,女,1957年10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農民,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挺梅,女,1978年7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住南康市塘江鎮木行街。係鄔坤風之女。
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梅衛星,鏡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朱挺偉,男,1983年3月出生漢族,江西省大餘縣,農民,住址同鄔坤風。係鄔坤風之子。
委托代理人謝文偉,大餘縣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朱日順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餘縣人民法院(2006)餘民二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鄔坤風與朱日才(1995年去世)係夫妻關係,鄔坤風與朱挺梅、朱挺偉係母子女關係,被告朱日順與朱日才係同胞兄弟。1979年至1989年間,鄔坤風夫婦先後建造和繼承分得兩棟土木結構房屋,與被告分得房屋連棟,且與被告共一大院。鄔坤風丈夫去世前全家人便開始在外租房居住,故鄔坤風夫婦共建和繼承祖業的兩棟房屋均委托被告朱日順負責看管。1998年和1999年,鄔坤風連續二次再婚。1999年12月25日,被告朱日順與朱挺偉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主要內容載明:“立讓售房屋字人朱挺偉現因本人經母親調理已另建住房,願將先父朱日才遺產:坐(座)落梅關鎮東山村五羊灘坐(座)北朝南土木結構瓦房前後貳棟。四向(至)界址:前(南)以院門牆為界,後(北)以院牆為界,左(東)以已牆為界,右(西)以已牆為界。以上標明房屋以及界址讓售與胞叔朱日順(被告)永遠掌管為業,當時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叁仟陸佰元整並已當場交付清楚(未另立收據),謹立此據交付胞叔朱日順執業為憑。讓售房屋字人:朱挺偉,在場人:鄔乾琢(朱挺偉外祖父)、鄔坤兵(朱挺偉舅父)、朱雄衛(朱日順堂兄)、劉文華(朱挺偉表兄)、朱雄武(朱日順堂兄)、何國棟(朱日順姐夫)、鍾其林(朱日順姐夫),擬稿代筆人:蔡開文(同村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協議”簽訂後,被告當日付清了房款計人民幣3600元。嗣後,因原告鄔坤風一家已新建住房,故上述讓售房屋便由被告看管(並使用了一間)。2005年,因國家建設高速公路,需拆遷爭議房屋(被征用時各項手續均由被告經手辦理),二原告和第三人得知後,均主張由被告彌補一定比例的征地補償款,經村幹部調解未果,導致兩原告和第三人於2005年10月20日,曾以要求被告返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但因訴請的原因,便於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2005年1月10日,原告又以被告朱日順與第三人朱挺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再次向原審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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