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權利義務(doc 40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權利義務(doc 40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權利義務目錄: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權利義務內容摘要: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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