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21頁)
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21頁)內容簡介
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目錄:
一、受理和管轄
二、票據保全
三、舉證責任
四、票據權利及抗辯
五、失票救濟
六、票據效力
七、票據背書
八、票據保證
九、法律適用
十、法律責任
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內容摘要:
一、受理和管轄
第一條 因行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 依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係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三條 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彙票、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以背書人為被告行使追索權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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