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12頁)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12頁)內容簡介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目錄:
一、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轄
二、關於破產申請與受理
三、關於債權申報
四、關於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
五、關於破產宣告
六、關於債權人會議
七、關於清算組
八、關於破產債權
九、關於破產財產
十、關於破產財產的收回、處理和變現
十一、關於破產費用
十二、關於破產財產的分配
十三、關於破產終結
十四、其他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內容摘要:
一、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轄
第一條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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