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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權錫與某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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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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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糾紛案
徐權錫與某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doc 8頁)內容簡介
徐權錫與某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原告徐權錫與被告遼寧省萬事達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某年10月2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曹岩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健主審、徐文彬參加評議,於某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權錫、翻譯人徐雁洙、委托代理人林璐、齊孟陽,被告負責人蒙文學、委托代理人魯少武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於某年3月在中國長春旅行途中遭遇車禍,於公主嶺醫院及長春醫院住院接受治療。因本人傷勢嚴重,某年4月12日不得已返回美國,原告於某年4月6日與遼寧萬事達律師事務所簽定了委托代理協議,由遼寧萬事達律師事務所委派魯少武律師處理交通事故索賠事宜。但魯少武律師在接受委托並收到15000元委托金後,並沒有著手進行此事。公主嶺 交警多次電話通知其參加調解,以及法院多次通知其出庭,魯少武律師都有置知不理。原告通過美國駐沈總領事館與魯少武律師聯係,但他竟然矢口否認與原告有委托關係。魯少武律師沒有參加調解,也沒有在該案一審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可以說魯少武律師至始至終沒有介入案件的實質性處理。交通事故中其他的受害者都得到了合理的賠償,惟獨原告應得的利益沒有得到,到現在也沒有得到分文的賠償金,現原告再就交通事故賠償一事提出訴訟,吉林省相關法院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理由,拒不受理。由於魯少武律師怠於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得委托人遭受經濟損失,其行為有違中國律師的職業道德,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31,355。7元人民幣,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 授權委托書,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委托關係成立。
  2、 遼寧萬事達律師事務所函,證明內容同上。
  3、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證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4、傷情鑒定書,證明原告的受傷情況。
  5、診斷書,證明當時傷者的傷情。
  6、交通事故法律文書送達登記表,證明魯少武去過一次公主嶺。
  7、公主嶺交警大隊的五份說明,證明公主嶺交警大隊與魯少武多次聯係,但魯少武一直未做實質性的工作。
  8、醫院的意見和收據,證明傷者的傷情及賠償依據。
  9、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證明另一傷者在交通事故主得的賠償,也證明魯少武未盡代理義務。
  10、電話筆錄,證明魯少武收取15000元人民幣的代理費。
  11、原告的收入證明,證明誤工費依據。
  12、機票票根,證明交通費依據。
  13、徐權錫的出入境記錄,證明判決前徐權錫一直在美國。
  14、對公主嶺法院和交警大隊的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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