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訪條例(doc 6頁)
天津市信訪條例(doc 6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係,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保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它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製定並公開信訪工作製度,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堅持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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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製定並公開信訪工作製度,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堅持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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